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至少应包括 如下内容: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 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2、收费标准:每对9元。 (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 (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离婚登记具体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 “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 “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