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占某与孙某结婚。孙某唯恐生育后会影响自己苗条的体形和娇好的容颜,主张在婚后数年内不生育孩子,而占某当时为了迎合妻子虽表面应承其想法,但心里却日夜思念着早做父亲,享受天伦之乐,故他在应允妻子采取避孕措施的同时也言明,若避孕失败而怀孕,这头胎必须得生下来,孙某未置可否。
两年后,占某受父母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想做父亲的欲望越加强烈,遂与孙某商量,但妻子仍不改不想生育的初衷。无奈,占某只得在采取避孕措施的时候略施手脚,以期达到让妻子怀孕的目的。2005年1月,孙某发现自己怀孕,便瞒着占某悄悄地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占某得知后,认为孙某的行为太自私,且大大地损害了自己作为男人的尊严,是对自己欲做父亲的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为了讨要自己的生育权,占某怒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孙某解除。
法庭上,孙某表示宁愿离婚也不想生育。法院遂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