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成了植物人,我能不能和他离婚呢?配偶失踪,怎样才能够解除?
配偶成了植物人,我能不能和他(她)离婚呢?配偶人间蒸发,怎样才能够解除自己的婚姻关系?
我还要等他吗?
周枫和江梅(均为化名)曾是大学同班同学,在1992年,二人登记结婚,1995年6月生育一子。经过共同奋斗,他们二人开办了工厂,买了房、置了车,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夫妻感情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深厚。
不料,天降横祸,2002年6月5日,一场突然的意外降临到这甜蜜的三口之家。周枫在一次去江苏出差时,因油漆中毒突发支气管哮喘和缺氧性脑病而昏迷不醒。被送回广州后,经广州一家医院全力抢救和治疗,周枫仍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认为,周枫苏醒的可能性极小。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一年半后,让江梅感到疲惫和乏味,于是,2004年年初,江梅认为自己为抢救和治疗丈夫,已经倾尽了家庭所有财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于是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法院认为,周枫已经进入“植物人状态”,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江梅要求与周枫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支持了她自愿扶养儿子和承担日后医疗费的要求。接到判决后,周枫由亲属代理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江梅请求离婚但提出仍抚养上诉人,实际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并逃避法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还有逃避分割财产的嫌疑。
于是,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蒸发的婚姻
马晓娟与唐大江原本是一对非常令人羡慕的恋人,两人从小青梅竹马,感情很深。顺理成章结婚后,一年后就生下了一个儿子。婚后夫妻俩感情一直很好,小家庭的生活过得和和美美。但是,几年后,事情发生了改变,唐大江不甘心在国有企业里拿一份死工资,打算靠自己改善家庭生活,妻子马晓娟给了他很大的支持,于是,他就办理了停薪留职后离开家乡来到镇上一家公司工作,没有干几个月,唐大江又从该公司辞职,自己开办了一家加工厂。但是,工厂也没有维持几个月,唐大江突然关闭手机中断与家里的联系。马晓娟等了几天一直等不到丈夫的消息很是着急,于是赶到唐大江开办的厂里,但是却被告知厂里的一切已经换了主人,而唐大江的人却怎么也找不到了。唐大江自此如黄鹤一去不复返,至今与家中失去联系已长达十九个月。马晓娟认为唐大江的行为给自己和儿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了母子俩的正常生活。唐大江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马晓娟要求与唐大江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唐大江在未与马晓娟商量的情况下突然变卖了该厂的机器设备,并离开了家。唐大江的行为表明在投资受挫后,缺乏家庭的责任感。唐大江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不与家中联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马晓娟提出离婚,法院应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准许马晓娟与唐大江离婚。儿子由马晓娟负责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止,由唐大江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
问题1:配偶成了植物人,我能不能和他(她)离婚呢?
分析:由于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在对一些重伤病人的医治中越来越多的出现“植物人”的情形,这些人病情严重,苏醒的可能性很小,平时的生活都需要家人的照顾,给家庭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因此,植物人的婚姻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案例1中当事人就碰到了这样一个难题。
案例1中的丈夫周枫因为不幸的事故成了“植物人”,妻子非常尽心尽力地照顾了他一年多的时间,但是,毕竟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使得妻子无力招架。确实,植物人的状态会给家庭、配偶带来非常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常年累月这样的生活确实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忍受的,配偶提出离婚也是情有可原,但是,为什么这样的院却在一审、二审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呢?我们可以分别加以分析。 #p#副标题#e#
我们可以发现,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原因是认为周枫成为植物人之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该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江梅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而且承诺支付周枫的医疗费用,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她起诉离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从法律上看完全符合规定。
我们前面也谈到过,其实法律规定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认为丈夫成为植物人就是一个直接的判断依据,也就是说,在一审法院看来,植物人的状态就是一个“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因为植物人的状态是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名存实亡,根本谈不上夫妻感情,所以当然可以判决离婚,这也是最大程度的保护作为健康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二审法院的看法却是不同的,我们又可以回到我们前面谈到过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法院认可了周枫代理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是有扶养义务的,不能因此通过离婚来逃避扶养义务,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植物人状态并不当然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相反,健康的一方应该在此时尽力照顾对方,而不能就此解除婚姻关系来免除自己的扶养义务。如果判决二人离婚,等于赞同健康的一方“扔包袱”,把扶养妻子的义务丢给他人,这是不合法的。
其实,在植物人的离婚问题上,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个案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但是,是不是一旦发生不幸,在对方死亡之前,就没有可能解除婚姻关系了呢?我们认为不是。
我们虽然倡导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恩爱,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等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提出和植物人配偶离婚,则证明双方已无再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判决不离婚的效果并不一定会比判决离婚的效果好。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的权利。在一方成为植物人的情况下,其实,婚姻的自然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我们再来看一条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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