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没有意思表示能力,他能否提起?如果能,又如何提起诉讼?对许多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疑问。2009年8月19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的案件。
1981年莫某江于7岁时患有脑膜炎。1997年9月,莫某江、黄某盆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和谐。为此,黄于1998年11月离家出走,之后就与家人无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2009年2月24日,莫某江父母带莫某江到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查,鉴定所对莫某江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对离婚之事无民事行为能力。
2009年4月10日,邕宁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父母的申请,经依法审理后判决,宣告莫某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莫某江父母为莫某江的人。莫某江父母认为:莫某江与黄某盆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10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莫某江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告莫某江与被告黄某盆离婚。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原、被告夫妻生活、感情不和谐。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一年后即自行离开原告,造成分居十年多的事实,据此,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遂判决准予原告莫某江与被告黄某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