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彼此不和,并且无端产生了对对方的憎恨。尤其是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家人通常会认为自己的女儿吃了亏,要求男方给付所谓的分手费或者是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殊不知,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没有依据的。
1、依此类请求到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也就是说不会立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只有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或者非法使被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等情形,权利人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恋人之间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没有侵害对方的人格权利,因此一般法院不会判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形。
如果女方因为流产等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此时,由于女方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遭到侵犯,可以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