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我爱人结婚已达3年,但婚前我俩缺乏了解,婚后直至2000年1月份才结束两地分居生活,但感情仍然不和。我想离婚,但女方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你可以向有关部门请求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故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双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