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 吕先生:
六年前,我和我妻子在宝安同一家工厂打工时,经人介绍恋爱结婚。我们起初感情很好,但几年下来,两人性格方面的差异越来越明显,最近发展到她偷偷与网友在外约会,且发生了性关系。我责问时,她竟然振振有词,说性与爱可以分开。我提出离婚,她表示同意。但我的户口在四川,她的户口在湖南,是在我四川老家领的。请问,我们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吗?
菅峰(高级律师,民商法博士):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关于离婚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因你们夫妻二人的经常居住地都是深圳,可以在深圳诉讼离婚,但需要向法院举证,如被告一方超过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或暂住证或相关机构的证明等,以方便人民法院确认自己有管辖权。
此外,即使你们双方自愿离婚,由于签发结婚证的机关在户籍所在地,往返四川办理的金钱、时间成本较高,行政手续离婚对你们不是最佳选择,在深诉讼解决不失为一个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