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2月补办的手续。2007年3月,原告在做剖腹产手术时患病,为此住院花费两万余元,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为此原告感觉被告给原告治病心里不情愿。2007年9月,原告偶然发现被告有外遇,原告考虑各种情况忍下没有提出离婚,现发现被告他们之间还保持着联系,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住房一处各分一半;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好,没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早,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认定双方婚前感情及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如法院判决离婚将把全部房产归原告,由此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仍有相当深的感情;现原告患病,失去部分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不宜离婚;原告如在日常生活中把自己的性格放开朗些,被告对患病的妻子再多些关心,双方应能维持一个完整、稳定、和谐的家庭。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