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一)实施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的;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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