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离婚的注意事项

 委托人汪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我,他是一位博士生,在外省工作,妻子欧某是一位研究生,一个在工作单位非常能干的女人。汪某因和妻子感情不好,自己有意识离开到外地工作,后来和本单位的一位女同事相恋了,妻子欧某知道后,大吵大闹,但并不愿意离婚,汪某希望帮助起诉解决本案。
接受委托之后,我主动和欧某取得了联系,但她拒绝见我,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以及他们夫妻的互相联系,双方决定到民政。


 民政办理程序:
在我为委托人做好一切事前准备以后(问好民政局,写好协议书),委托人回到了成都。由于欧某拒绝和我当面,我回避了。意想不到的是:他们在民政局发生了抓扯,并惊动了110,等我赶到民政局时,110正在对他们进行调查,欧某哭得非常伤心,汪某说,欧某在众人面前出手打他。我先将110说服离开了民政局,然后劝开汪某,希望他今日大度为怀,忍让一下对方。接下来,是面对欧某的工作,我心里非常清楚欧某内心不愿意离婚,但介于汪某的态度,和自己作为一个知识女性应该为自己保留自尊的意识,才被动接受离婚的事实。我抚着欧某的肩膀,告诉她:“如果你心里难受,你就痛哭一场吧!”待欧某平息下来,欧某告诉我她要求对添加内容,即:离婚的原因是由于汪某有第三者的情形。我考虑到事实和添上去的话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在征得汪某的同意后,我对协议作了文字处理(当然,处理后的文字应该不会给汪某带来法46条规定的麻烦)。然后,陪欧某拍了照片,并帮她交了费用后,双方顺利办理了,代理工作结束。
律师感想:
委托人离开成都时,发给我一条短信:“谢谢张律师,如果有什么需要帮助的,以后电话联系;如果可能,劝慰一下欧某。”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每天给欧某发一条短信,鼓励她走出生活的阴影,鼓励她成为自己快乐的主人,鼓励她……她也回了我许多短信,并和我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希望能和我成为朋友……
对于民政协议离婚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协议内容要完善,尽量做到没有事后工作(比如财产没有处理清楚)
2、明确民政协议得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比如孩子的对方不支付时,不能申请)
3、如果有离婚后的事后工作,要尽快办理,以免时效问题,和夜长变卦。(比如房子需要对方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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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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