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二)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及分居住房落实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无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的;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涉外离婚法律知识
国内离婚
抚养法律知识
遗嘱、继承法律知识
法律文书库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涉外投资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