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的人在不知不觉中离了婚,其父母发现后,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进行离婚登记的民政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民政局的离婚登记。
今年50岁的老杨和妻子结婚20多年,一双子女也已上了中学。但多年来,老杨的精神方面出现了问题,不但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还需要妻子照顾。去年5月,不堪生活重负的杨妻带着老杨来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子女随母亲生活,老杨不负担生活费;所欠债务各半负担。但对于登记在杨妻名下的共有住房,双方却没有作出处理。
离婚后,老杨找到年过古稀的父母,要求回父母家居住,并在家门口倒上汽油,扬言如不满足他的要求就放火,还剪断了小区内的电话线。老杨父母此时才知道原来老杨已和妻子离婚。
今年5月,老杨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老杨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做出的离婚登记。民政局表示,老杨夫妻前来办理离婚时,并未出示老杨的残疾证,也没有告知工作人员老杨有精神病的情况。老杨办理登记时表现也正常,并亲自填写了有关资料。
为慎重起见,法院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老杨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老杨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离婚时及目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于老杨夫妻隐瞒了老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致使民政局给予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颁发了,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该离婚登记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还表示,杨妻采用欺瞒手段进行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正常的登记秩序,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和鉴定费2000元由杨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