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办理须知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办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离婚办理协议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或居委会的介绍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简化了协议离婚程序,也提高了离婚效率。但同时也有一些状况,导致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诉至法院:
一、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四、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离婚办理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