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走到尽头如何走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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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爱已成往事,婚姻也就走到了尽头。解脱一段痛苦的婚姻枷锁最好的方式就是离婚。可是离婚两个字隐藏着很多你不懂的东西,离婚要走怎样的程序?离婚需要什么材料?离婚要去哪里办理手续?要交多少的离婚诉讼费用……一连串的问题也许让你措手不及。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黄常仁律师就离婚程序上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首先,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就离婚达成一致的协议,写好一份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另外一种是诉讼离婚,只要写一份离婚起诉状就可以了。

  第二,如果是协议离婚,具体的程序应该是: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第四,诉讼离婚可能大家比较关心的是诉讼费的缴纳问题,如果财产标的额比较大往往怕要花上一笔诉讼费。根据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如下, #p#副标题#e#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去法院起诉离婚,也许你会遇到不知道去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其实这就是管辖权的问题,一般来说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的,也就是说你可以像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往往不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引起的,感情的淡化需要时间,那往往感情出现问题以后双方都不在同一个地方,这样的情况下去哪里起诉离婚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感情破裂所以离婚,也许你想早点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怎样才可以顺利地办理离婚手续,也许你并不知道其中的程序如何走,请个专业的律师帮你,早日走出婚姻的枷锁还你新的自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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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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