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p#副标题#e#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