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

1982年9月25日,最高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82)第103号函收悉。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这类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涉外案件立案并按照我院(80)法民字第6号批复办理。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