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

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地人民法院提起。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