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

199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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