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夫妻离婚时可分配认股权
离婚夫妻获公司分配的股票认购权,在他们离婚之时不论是否已可行使,都属于婚姻资产的一部分,可在婚姻资产分配案件中用以分配。
高院上诉庭判决:夫妻离婚时可分配认股权。
最高法院上诉庭前天是在一起关于婚姻资产分配、赡养费和子女教育的上诉案判词中,作出上述判决。 这个判决确认了高庭日前在判理这起案件时所应用的法律原则,并将成为高庭或家事法庭今后须遵从的判例。 在这起上诉案中,上诉庭裁决女方可以获得前夫在离婚后行使认股权所得到的盈利的15%,即160万元。另一方面,女方从男方在两人离婚以前行使认股权的盈利中的所得,也从高庭原本裁决的15%增加到30%,即360万元。 因此女方得自前夫认股权盈利的款项将达到520万元。此外她也可得婚姻住所30%权益。 审理这起案件的三司是杨邦孝大法官、赵锡燊法官和邓立平法官。 男方曾德福和女方梁美娟是在1983年结婚,两人都是40多岁。他们的两个女儿分别是16岁和11岁,儿子则是12岁。 曾德福是在1997年2月10日搬出家里。同年11月和第二年7月间,梁美娟在离婚申请中,先后指出丈夫行为不合理和跟人通奸。法庭在1998年发出临时离婚令,女方获得三名子女的。 曾德福原是戴尔电脑企业的高级职员。他在1996年加入该公司,从1999年4月至2000年3月之间,他每月领取3万3200元薪水,外加每月2万4000元的奖励金。目前,他任职于另一家公司。 女方梁美娟原是在一家证券行担任私人客户顾问,每月赚取4000元底薪。目前,她在一家外国金融机构任职。 三司前天发表判词,解释他们作出上述裁决的原因。这起案件引起双方争议的选股权可分成三种,即:一、从法庭发出暂时离婚令当日为止,公司赋予男方,而他也已经行使的认股权,简称第一类认股权;二、公司赋予男方,而他还没有行使的认股权,简称第二类认股权;三、公司还未赋予男方的认股权,简称第三类认股权。 家事法庭判女方可获得前夫第一类认股权及其售股盈利各15%,但是不会分得前夫的第二和第三类认股权。此外,女方也可以获得前夫在公开市场购买和在雇员购股计划下所购买的公司股票的15%。 案件上诉高庭后,法官裁决,只要认股权是在临时离婚令发出(1998年9月24日)之前给予的,那么女方便可以获得前夫的第二及第三类认股权的15%。 三司说,女方对家庭作出重要贡献,当前夫被公司派驻香港时,她留在本地理家、照顾子女,让他能够专心于自己的事业。 他们认为,在夫妇失和前后,女方对于家庭的贡献,并没有什么很大的不同。 三司指出,曾德福用来认购公司股票的钱,大多可能是来自储蓄。这些储蓄也是梁美娟间接贡献的,她也应该像获得婚姻住所的30%权益一样,也获得前夫这类股票的认股权及其盈利的30%。 三司认为高庭判女方可获得前夫的第二及第三类认股权为15%,并不会太高或太低,他们因此保留这项裁决。 梁美娟在上诉庭的上诉中,也要求把每月1万5000元的赡养费提高到2万元,不过三司也没有批准这项要求。 另一方面,三司也不同意高庭指让男方过问孩子的教育问题是不实际的。他们认为,不让男方过问孩子出国深造的事是很不恰当的,尤其是还要他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的情况下,更是说不过去的。三司因此准许男方插手孩子出国深造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