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己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除该国同我国己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外,一般 根据互惠原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
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 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 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