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日期】 19830826
【实施日期】 19830826
【内容分类】民政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 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规定的有关 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 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 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 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 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 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 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 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 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 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