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
[标注](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3 年11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 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 条: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 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的法院 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本条第1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商事、经济、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 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双方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二、第1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方面系指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部。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司法协助包括:
(1)代为执行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本条约规定的其他民事与刑事诉讼行为;
(2)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裁决;
(3)本条约规定的其他协助。
第四条 司法协助请求书
一、请求司法协助应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请求书中应写明: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3.请求司法协助案件的名称;
4.请求书中所涉及的与诉讼有关的人员的姓名、国籍、职业和住所地或居所地; 对于法人来说,则应提供其名称和所在地;
5.他们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