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结婚和婚姻终止
第三章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结婚
1、 结婚在户籍登记机关登记。
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户籍登记机关对婚姻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产生。
第十一条 结婚的程序
1、 申请结婚的人自其向户籍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亲自到该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如有正当理由,对婚姻进行国家登记的户籍登记机关可允许在不满一个月时登记结婚,也可延长该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怀孕、分娩、一方的生命有直接危险和其他特殊的情况)可于递交申请当日登记结婚。
2、 结婚的国家登记依照对户籍进行国家登记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3、 户籍登记机关拒绝婚姻登记时,申请结婚的人(或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结婚的条件
1、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相互自愿同意,并双方达到结婚年龄。
2、 如存在本法典第14条所指的情况不能结婚。
第十三条 结婚的年龄
1、 结婚年龄规定为十八岁。
2、 如有正当理由,申请结婚人住所地的地方自治机关有权根据该人的请求,准许年满十六岁的人结婚。
考虑到特殊的情况,作为例外,可允许未满十六岁的人结婚,其结婚的程序和条件。可由俄联邦各主体的法律规定。(此经1997年11月15日第140期联邦法律修订)
第十四条 阻碍结婚的情况
双方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准结婚:
双方中有一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
双方是近亲属:长辈直系亲属和晚辈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同父异母(有共同的父亲或母亲)兄弟姐妹;
双方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双方中有一方因精神失常经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
第十五条 对申请结婚人的医疗诊查
1、 对申请结婚人的医疗诊查,以及对医学遗传问题和计划生育问题的咨询,由申请结婚人的住所地的国家和地方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并只能经申请结婚人的同意才能进行。
2、 对申请结婚人的诊查结果为医疗秘密,只有经被诊查人的同意,才可以告知打算与之结婚的另一方。
3、 如果申请结婚的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性病或者爱滋病毒,后者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本法典第27-30条)
第四章 婚姻终止
第十六条 结婚终止的根据
1、 婚姻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而终止。
2、 婚姻可以根据一方或双方申请离婚的方式终止,也可根据被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监护人的申请而终止。
第十七条 对丈夫提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未经妻子同意,无权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