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

香港居民在内地申请与内地居民,应出具的合法文件之一是香港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香港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并经内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辩认。

下列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一、内地驻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港九工会联合会会员;


三、香港中华总商会会员;


四、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会员。

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香港居民还须由原籍的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婚姻状况证明,如果取得原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状况证明有困难的,可由两个了解情况的大陆亲属朋友出具其无配偶的保证。

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申请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应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由澳门行政局或澳门警察局出具。

下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一、内地驻澳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澳门工会联合会会员;

三、澳门中华教育会会员;

四、澳门中华总局商会会员。

不在原籍申请结婚登记的婚状况证明书,应由原籍的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如果有困难而无法取得,可由两个了解情况的大陆亲戚朋友出具无配偶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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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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