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第六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三)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的规定,如: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居留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并办理健在证明等证明。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委托、声明书、、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