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分割:
1、实务中房屋分割存在的问题。(1)关于私房和具备证、可以上市交易公房的分割问题。(2)在离婚中往往涉及到分割公房,如部分产权房屋,或未取得产权证的公房,往往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障碍。(3)关于公房承租的问题。
2、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分割对策。(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按照房屋产权证颁发时间来界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关于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还需要考虑有关单位的利益以及相关国家政策。(3)在婚姻案件中涉及的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根据不同情形认定其属一方或双方共有。(4)关于承租公房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分割:实践处理时困难之处主要在于:一是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二是由于股权性质的特殊性,实务中的股权分割应如何操作。三是当股权归属无法协商,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争要股权,不要补偿款时,如何确定补偿款作价。
离婚过错赔偿问题,新修改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过错赔偿适用的实体范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首先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不够清晰。此外,在现实中还有一些行为容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如配偶一方出现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亦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对无过错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其适用的程序范围方面,婚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其适用范围,是适用于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或者二者均可以适用,未予以说明。在离婚过错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方面,若进入司法程序,无过借方即负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指控对方有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从实践中看,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问题上,其举证将会更困难。
无效婚姻问题。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我国无效婚姻的范围在新《婚姻法》第10、11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仅局限于胁迫婚姻一种。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0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宣告无效婚姻,诉讼主体应该如何陈列?这些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实践操作中也做法不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