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法》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婚姻法》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一般是因生父母结婚自然转为婚生子女。若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得不到确认时,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或有关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父子关系。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父子关系时,根据在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的解释,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进行亲子鉴定。通过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以鉴定结论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父子关系。但是,多数学者认为,由于我国没有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从世界各国有关非婚生子女问题的立法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社会实际需要出发,我国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我国的认领制度应以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尊重客观事实,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为原则,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的条件、方式和效力做明确规定。


   《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时,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母给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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