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

副标题#e#第一条

【条文主旨】登记瑕疵的处理

【法条表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条

【条文主旨】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表述】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第三条

【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法条表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配偶外的其它监护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

第四条

【条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认定

【法条表述】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三个月以内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

分居以夫妻双方有无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

第五条

【条文主旨】双方均有过错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法条表述】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的,不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双方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但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根据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判决赔偿额,

六条

【条文主旨】 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第七条【条文主旨】生育权纠纷

【条文表述】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视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如果夫妻协商一致依法计划生育时,一方在已经怀孕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导致双方离婚的,另一方可以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第八条

【条文主旨】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

【条文表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条文主旨】拒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处理

【法条表述】原告起诉请求确认父母与子女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被告应当予以配合。原告不申请亲子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而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告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

第十条

【条文主旨】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法条表述】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母(或生父)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

3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规义务;

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疾或智障人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缩短。

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法条表述】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向其主张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条文主旨】关于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具体程序

【法条表述】一方在履行与探视权相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行使探视权不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当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如果案情复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如果一方行使的探望权,未经人民法院处理确认,另一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后解决。

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p#副标题#e#第一条

【条文主旨】登记瑕疵的处理

【法条表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条

【条文主旨】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表述】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第三条

【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法条表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配偶外的其它监护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

第四条

【条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认定

【法条表述】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三个月以内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

分居以夫妻双方有无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

第五条

【条文主旨】双方均有过错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法条表述】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的,不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双方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但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根据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判决赔偿额,

六条

【条文主旨】 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第七条【条文主旨】生育权纠纷

【条文表述】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视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如果夫妻协商一致依法计划生育时,一方在已经怀孕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导致双方离婚的,另一方可以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第八条

【条文主旨】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

【条文表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条文主旨】拒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处理

【法条表述】原告起诉请求确认父母与子女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被告应当予以配合。原告不申请亲子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而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告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

第十条

【条文主旨】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法条表述】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母(或生父)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

3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规义务;

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疾或智障人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缩短。

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法条表述】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向其主张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条文主旨】关于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具体程序

【法条表述】一方在履行与探视权相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行使探视权不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当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如果案情复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如果一方行使的探望权,未经人民法院处理确认,另一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后解决。

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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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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