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宁的暴怒不是没有道理的。张佳宁今年31岁,是一个两岁女儿的妈妈,由于老公家条件不错,公婆便希望她留在家里照顾女儿料理家务,于是女儿出生后张佳宁就辞去了500强公司的工作,做起了全职妈妈,如今张佳宁每天在家里忙里忙外,把宝宝和公婆都伺候得好好的。尽管家里的房产证上只有她老公一人的名字,但她过去一直觉得没什么问题。因为房子是两人结婚后公婆买来送给他们的,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自己实际上也应享有这套市价200多万元的房产的一半产权。然而根据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今后万一张佳宁和老公离婚了,这套房子将会成为丈夫的个人财产。
“我辞职生孩子、做家务、伺候公婆,我为这个家付出的这么多在这条法律面前咋就成‘浮云’了?以后万一老公有外遇要和我离婚,到时候我不但人老珠黄了,工作也找不到,而且连房子都没我的份,这让我太没有安全感了!”张佳宁这样说到。
在《解释三》出台后,网络上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几乎势均力敌。一方就像张佳宁这样的以女性为主的反对方,坚决反对新解释,觉得这会破坏,让自己在婚姻中处于极为危险的境地;另一方以男性为主,坚决支持新解释,认为这让家庭中的产权关系更加明确,保护了房产实际出资人的利益。“现在许多女人结婚都是冲着男方的房子,但房子是我爸妈辛苦攒了半辈子的钱给我付的首付,凭什么离婚的时候,那个一分钱都没出过的女人要分掉一半呢?老人的权益谁来保护?”有男性网友这样说到。
有网友总结说:听到新规后,男人都在偷笑,女人却在嚎哭。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约定俗成的现实语境中,结婚买房似乎历来都是男方的责任,女方则主要承担装修、家电、汽车等嫁妆,因此民间也便有了“生男孩是建设银行[4.84 0.00%],生女儿是招商银行[13.42 1.67%]”的说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规定都倾向于实际出资方,这自然保障了男方及其父母的权益,而让婚姻中的女方失去了财产保障。对此许多女性都感到难以接受,网上甚至还发起一项倡议:由于对女人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什么也得不到,因此女人还是不要结婚好!
新法鼓励男人离婚找小三?
做妻子的不但担心新解释会让自己在离婚时一无所有,更担心新解释会鼓励自己的丈夫离婚找小三。解释刚一出台,便有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是在鼓励男人们都去离婚!都去找‘小三’!因为哪天有外遇了,不用怕离婚时老婆要分掉一半房产了。而且以后万一与‘小三’发生了不和,也可以说分就分,一分钱都不用赔!这不是加速社会道德败坏吗?”还有网友说:“还《婚姻法》呢,我看叫《离婚法》还差不多,照这个法律,还结什么婚呢,迟早要离的!”
专家也同样表达了这样的担忧。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有可能产生一个后果,就是风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在外面胡来,反正又不用“埋单”。 况且如今80后的冲动性婚姻居多,要是再没了经济顾虑,还不想离就离?
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则认为这一解释太过激进,虽然我们提倡男女两性平等,但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决定了各自在家庭中所擅长的事情有所差别,这样才能形成互补。一般说来女性对家庭的付出比男性更多,尤其是在养育子女上,这种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通常以牺牲女性的职业追求和经济地位为代价。“从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确实透露出对女性权益的不尊重,做出这种规定,不利于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相信很多内容肯定会进一步修改,因为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新解释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
保护个人财产更应保护弱者权益
既然新解释会引起这么多的社会矛盾,那最高院出台这一新司法解释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据了解,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院已先后出台了两个《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然而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体到《婚姻法》,今天再出第三个司法解释,正是为了与时俱进,修正部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适应最新的社会变化。而有法学专家指出,《解释三》概括起来,最大的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但因为涉及面太广,引起争议也在所难免。
不过法学专家李明舜指出,中国现在想要学习国际惯例,加强个人财产的保护,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考虑问题。然而《解释三》的意见稿中过多采用了财产法原理,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夫妻关系显然欠妥。
国际惯例虽然强调个人财产的保护,但也强调对弱势的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体现的正是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鲁英说:“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妇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却成了义务劳动。”日本更是典型的男女分工明确的社会,女方为家庭的大量付出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有时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但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法律链接:《婚姻法解释三》新规解读
关键词:房子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来说,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价值10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3成即30万,贷款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4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此时若双方离婚的话,按照新规,首付30万是男方个人财产,40万未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只有已共同还贷的30万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最后男方将能分到房子,40万债务将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只能分到已偿还部分的一半(15万),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 #p#副标题#e#新解释让妻子没了“安全感”
张佳宁的暴怒不是没有道理的。张佳宁今年31岁,是一个两岁女儿的妈妈,由于老公家条件不错,公婆便希望她留在家里照顾女儿料理家务,于是女儿出生后张佳宁就辞去了500强公司的工作,做起了全职妈妈,如今张佳宁每天在家里忙里忙外,把宝宝和公婆都伺候得好好的。尽管家里的房产证上只有她老公一人的名字,但她过去一直觉得没什么问题。因为房子是两人结婚后公婆买来送给他们的,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自己实际上也应享有这套市价200多万元的房产的一半产权。然而根据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今后万一张佳宁和老公离婚了,这套房子将会成为丈夫的个人财产。
“我辞职生孩子、做家务、伺候公婆,我为这个家付出的这么多在这条法律面前咋就成‘浮云’了?以后万一老公有外遇要和我离婚,到时候我不但人老珠黄了,工作也找不到,而且连房子都没我的份,这让我太没有安全感了!”张佳宁这样说到。
在《解释三》出台后,网络上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几乎势均力敌。一方就像张佳宁这样的以女性为主的反对方,坚决反对新解释,觉得这会破坏,让自己在婚姻中处于极为危险的境地;另一方以男性为主,坚决支持新解释,认为这让家庭中的产权关系更加明确,保护了房产实际出资人的利益。“现在许多女人结婚都是冲着男方的房子,但房子是我爸妈辛苦攒了半辈子的钱给我付的首付,凭什么离婚的时候,那个一分钱都没出过的女人要分掉一半呢?老人的权益谁来保护?”有男性网友这样说到。
有网友总结说:听到新规后,男人都在偷笑,女人却在嚎哭。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约定俗成的现实语境中,结婚买房似乎历来都是男方的责任,女方则主要承担装修、家电、汽车等嫁妆,因此民间也便有了“生男孩是建设银行[4.84 0.00%],生女儿是招商银行[13.42 1.67%]”的说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规定都倾向于实际出资方,这自然保障了男方及其父母的权益,而让婚姻中的女方失去了财产保障。对此许多女性都感到难以接受,网上甚至还发起一项倡议:由于对女人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什么也得不到,因此女人还是不要结婚好!
新法鼓励男人离婚找小三?
做妻子的不但担心新解释会让自己在离婚时一无所有,更担心新解释会鼓励自己的丈夫离婚找小三。解释刚一出台,便有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是在鼓励男人们都去离婚!都去找‘小三’!因为哪天有外遇了,不用怕离婚时老婆要分掉一半房产了。而且以后万一与‘小三’发生了不和,也可以说分就分,一分钱都不用赔!这不是加速社会道德败坏吗?”还有网友说:“还《婚姻法》呢,我看叫《离婚法》还差不多,照这个法律,还结什么婚呢,迟早要离的!”
专家也同样表达了这样的担忧。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有可能产生一个后果,就是风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在外面胡来,反正又不用“埋单”。 况且如今80后的冲动性婚姻居多,要是再没了经济顾虑,还不想离就离?
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则认为这一解释太过激进,虽然我们提倡男女两性平等,但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决定了各自在家庭中所擅长的事情有所差别,这样才能形成互补。一般说来女性对家庭的付出比男性更多,尤其是在养育子女上,这种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通常以牺牲女性的职业追求和经济地位为代价。“从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确实透露出对女性权益的不尊重,做出这种规定,不利于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相信很多内容肯定会进一步修改,因为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新解释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
保护个人财产更应保护弱者权益
既然新解释会引起这么多的社会矛盾,那最高院出台这一新司法解释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据了解,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院已先后出台了两个《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然而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体到《婚姻法》,今天再出第三个司法解释,正是为了与时俱进,修正部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适应最新的社会变化。而有法学专家指出,《解释三》概括起来,最大的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但因为涉及面太广,引起争议也在所难免。
不过法学专家李明舜指出,中国现在想要学习国际惯例,加强个人财产的保护,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考虑问题。然而《解释三》的意见稿中过多采用了财产法原理,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夫妻关系显然欠妥。
国际惯例虽然强调个人财产的保护,但也强调对弱势的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体现的正是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鲁英说:“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妇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却成了义务劳动。”日本更是典型的男女分工明确的社会,女方为家庭的大量付出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有时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但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法律链接:《婚姻法解释三》新规解读
关键词:房子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来说,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价值10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3成即30万,贷款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4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此时若双方离婚的话,按照新规,首付30万是男方个人财产,40万未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只有已共同还贷的30万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最后男方将能分到房子,40万债务将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只能分到已偿还部分的一半(15万),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