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

[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62.01.25

  [实施日期]1962.01.25

  [有 效 性]有效

  [全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1962年1月25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1月9日〔61〕法民字第299号函已收悉。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国务院961年8月20日国公杨字第133号通知指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一支军事部队。凡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务的警士,都应当作为服现役,其家属应当享受和军属相同的待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家属,也应当享受和现役军官家属相同的待遇。依照国务院上述通知的精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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