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7]

(1987年7月29 省昌邑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23日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一案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及所附案卷材料看,付桂芬原籍系省海林县,于1979年随李兴凯到你县双台乡同居八年,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有房屋及其他财产。1986年9月李兴凯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徒刑,投入市劳改支队服刑后,付桂芬于同年12月从原籍海林县寄诉状向你院起诉,提出与李兴凯离婚。你院认为,付桂芬户口一直在海林县,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协商未成,你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我院研究认为,付桂芬1979年随李兴凯到你县,但其户口一直在海林县,并于诉讼前返回海林县居住。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已将原卷及诉讼费二十九元七角转退海林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应积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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