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11月2日(62)院行字第37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的案件的管辖问题,我院在1961年8月19日批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你院提出这类案件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最好也由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直接函托劳改单位来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不适当的。请你们仍按我院1961年8月19日的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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