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本年9月3日法研字第83号来函收悉。关于劳改犯人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他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我们意见,不必适用死亡宣告程序,可参照本院与公安部、司法部1956年9月22日联合通知中所提办法处理,即经查明确实不知该劳改犯的下落,可予以缺席判决。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的劳改犯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法研字第8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灌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劳改犯人几年未与配偶或家庭通信,又查无下落,他的配偶请求离婚,可否比照革命军人两年无通信关系的规定准予离婚问题。我们认为:革命军人经常负有战斗任务,和劳改人犯一般不通信、无下落,情况完全不同,不能比照处理。但对个别案件,具有失踪多年的可靠事实,可以参照你院法编字第10996号复华东分院函,进行死亡宣告程序,判决宣告劳改犯的死亡,以消灭双方的关系。这样作法,是否适当,报请指示。(抄报:中央司法部)
195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