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本年7月13日[57]法办研字第144号请示收悉。
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奸夫和离婚,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案件受理,并附带解决其离婚请求。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因故未妥善处理”,应进行检查并向该军人作出交代,不能以军人已经复员而改变原来未结案件的性质。不过,本案发生时间已经较早,该军人至今仍要求与其配偶离婚,目前是否仍有处理奸夫的必要,可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考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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