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劳教分子的配偶提出离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33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经劳改、劳教部门代讯后,被告同意离婚,亦无其他争执的案件,可否采用调解形式问题,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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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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