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结婚离婚法律规定
登记结婚
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
申请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自愿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 男女双方如实逐项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 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 男女双方新加坡居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 离婚无配偶者,须提供有效的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加注后退本人);
(5) 双方合影3寸照片3张
(6)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签署并宣读本人的《申请声明书》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按取证单上要求的日期亲自来大使馆领取(需四个工作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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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
1、 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必须到男女双方任一方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2、 男女双方在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必须到新加坡婚姻注册局办理离婚登记。
3、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大使馆不予受理;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须向婚姻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当事人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4、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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