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程序

副标题#e#香港

離婚程序﹝一﹞ - 申請離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許離婚的只得一個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於什麼情況才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呢?法律上訂明了以下的情況就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而法院在這些情況下才會接納呈請人的離婚呈請:

- 答辯人與他人通姦;或
-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或
- 雙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離婚令; 或
- 雙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條 離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離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種方式提起離婚呈請"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第(1)款 -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 款 -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


離婚程序﹝二﹞ - 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單方面的離婚申請,則需要依據 香港法例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附錄 內的規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 (如適用):

(1) 結婚證書 (Marriage Certificate)
(2) 呈請書 (Petition),即表格2
(3) 和解證明書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 子 女 安 排 說 明 書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即表格2B
(5)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Notice of Proceedings),即表格3
(6) 文件送達認收書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即表格4

離婚程序﹝三﹞ - 結婚證書 (Marriage Certificate) 及離婚呈請書 (Petition)

結婚證書
呈請人必須把結婚證書的正本於申請離婚時呈交法院,而法院並不接受影印本。若果結婚證書由外語寫成,則需要提交一份合資格的翻譯本。


離婚呈請書 (Petition)
大部份的離婚訴訟都是由離婚呈請書開始,而離婚呈請書中每個段落亦有一定的樣式:

第一段準確敘述婚姻雙方的姓名、婚禮舉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敘述婚姻雙方在香港的最後共同居住地點,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點。

第三段敘述婚姻雙方現時各自居住的地點、現時的職業,以及雙方以香港為居住地 (domicile) 或與香港有實質聯繫 (substantial connection)。

第四段敘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 of the family)。如有的話,呈請書中須列出該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資料。「家庭子女」並非單指婚生子女及領養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視為該家庭之成員的子女。 #p#副标题#e#香港

離婚程序﹝一﹞ - 申請離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許離婚的只得一個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於什麼情況才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呢?法律上訂明了以下的情況就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而法院在這些情況下才會接納呈請人的離婚呈請:

- 答辯人與他人通姦;或
-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或
- 雙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離婚令; 或
- 雙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條 離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離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種方式提起離婚呈請"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第(1)款 -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 款 -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


離婚程序﹝二﹞ - 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單方面的離婚申請,則需要依據 香港法例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附錄 內的規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 (如適用):

(1) 結婚證書 (Marriage Certificate)
(2) 呈請書 (Petition),即表格2
(3) 和解證明書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 子 女 安 排 說 明 書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即表格2B
(5)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Notice of Proceedings),即表格3
(6) 文件送達認收書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即表格4

離婚程序﹝三﹞ - 結婚證書 (Marriage Certificate) 及離婚呈請書 (Petition)

結婚證書
呈請人必須把結婚證書的正本於申請離婚時呈交法院,而法院並不接受影印本。若果結婚證書由外語寫成,則需要提交一份合資格的翻譯本。


離婚呈請書 (Petition)
大部份的離婚訴訟都是由離婚呈請書開始,而離婚呈請書中每個段落亦有一定的樣式:

第一段準確敘述婚姻雙方的姓名、婚禮舉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敘述婚姻雙方在香港的最後共同居住地點,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點。

第三段敘述婚姻雙方現時各自居住的地點、現時的職業,以及雙方以香港為居住地 (domicile) 或與香港有實質聯繫 (substantial connection)。

第四段敘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 of the family)。如有的話,呈請書中須列出該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資料。「家庭子女」並非單指婚生子女及領養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視為該家庭之成員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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