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离婚程序将有什么变化?

法国法律中有关离婚的现行规定(见法国民法典第229条及其后)自1975年7月11日第75-617号法以来,适用已近20年。按照目前的程序,离婚不但要花费人力、财力,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法国司法部长最近提出了一个修改离婚程序的法律草案。

  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简化现有的四个离婚程序(协议离婚divorce par consentement mutuel、一人提出另一人同意的离婚divorce demandé et accepté、因夫妻已分居的离婚 divorce pour rupture de la vie commune、过错离婚 divorce pour faute)。但草案对离婚的司法性质不做任何改动,即改革后离婚程序仍属大审法院管辖。

  根据这一修改草案,夫妻共同要求离婚(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的程序将大大地缩短:协议离婚程序仍然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原则及其结果上(如对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配等)都能达成一致,但只需要一次开庭审理,法官即可以宣判离婚。而现在适用的协议离婚程序,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需两次出庭,法官在第一次开庭后还会给离婚夫妇留出三个月的“思考时间”,然后再第二次开庭审理。实践证明,绝大多数要求协议离婚的夫妇在提出离婚申请时已不再需要思考、也不再考虑如何对已发生的矛盾作任何调解了。因此,两次庭审和三个月的思考时间常常被视为是程序冗长的原由。

  关于过错离婚程序,修改草案把过错的归罪与离婚后的经济后果区分开来,使得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后也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而在现在适用的过错离婚中,被裁决有全部过错(aux torts exclusifs)的一方,除特殊情况外,绝对不可能得到“补偿赔偿”(prestation compensatoire)。

  其他两种离婚程序也将有所简化。草案在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的离婚程序中,取消了“使得共同生活无法继续的事由(faits rendant la vie commune intolérable)”的概念;在夫妻已分居的程序中,现在适用的条件是分居六年后才可申请离婚,草案将把这一条件改为分居两年。

  此外,无论申请离婚的夫妇使用哪一种离婚程序,法官都可以要求他们去向家庭调解员(médiateur familial)作咨询;而不是现行的“鼓励”他们去作这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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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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