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王女士咨询:我是一个旅居法国的武汉人,我丈夫2005年去法国留学,为追随丈夫,我在次年也取得了陪读机会,去了法国。不久,我考取巴黎一所著名的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09年,丈夫回国工作。而我不想回国,留在巴黎工作。接下来每年双方仅能见面一两次,日子久了,我对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感到身心疲惫,要求离婚,可丈夫不愿意,请问官司如何打?
国内一方起诉离婚
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涉外婚姻中很多情况是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由于分离多,相聚少,再牢固的婚姻基础也难以面对长期跨国的分居生活。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包括法国)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
涉外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与国内诉讼有区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中,王女士作为中国人,有权向国内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7月24日,周女士咨询:我与新西兰人汤姆(化名)热恋三年,成婚后移居新西兰,但我却日渐感觉空虚。那里太安静了,我还是怀念在武汉热热闹闹的生活。坚持了两年后,我最终还是打算与丈夫离婚,但我不熟悉当地的法律,不知道如何办理。
各国离婚适用法律不同
离婚程序麻烦
对跨国婚姻来说,夫妻间缺乏共同的文化背景,双方在价值观、风俗、饮食起居、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这些都是双方必须要跨越的障碍,一旦不能逾越和沟通,很可能导致离婚。
首先,各国离婚适用法律不同且繁琐,普通百姓短时间内很难弄清各种法律手续。其次,离婚程序麻烦,当地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必须将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某种途径送达对方;其收到文书后,还将由法院进行缺席审判。
不仅如此,起诉离婚的国内方在委托律师办理离婚案时,需要将护照、结婚证、委托书等交给律师,并相继在国内和国外办理公证认证。
再次,涉外离婚案的办案时间特别长,最少也要八个月左右,一两年内还没办理完毕离婚手续的非常普遍。最后,涉外离婚案所需费用很高,为离婚砸下上十万元人民币很正常。
7月26日,杜女士咨询:我于2006年与日籍丈夫横路敬一(化名)在日本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当地,我没有日本国籍。我完全不懂日语,也非常不适应日本的饮食习惯和文化。婚后,与丈夫对于很多事情的观点大相径庭,很难沟通。我现在想离婚,并想在中国单方面起诉离婚,可以吗?
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
都适用中国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进一步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表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中国法。
杜女士应该在日本起诉离婚,若日本法院不受理,则可以回国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