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住所的条件中,当事人必须符合其中的一项,纽约高等法院才对其有管辖权
婚礼在纽约举行,并且夫妇中的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在美国居住,并且到起诉时在纽约州连续居住满一年。
双方以夫妻名义在纽约州生活,并且夫妇中的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在美国居住,并且到起诉时在纽约州连续居住满一年。
离婚的依据事实发生在纽约州,而且夫妇中的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在纽约州居住,并且到起诉时在纽约州连续居住满一年。
离婚的依据事实发生在纽约州,而且夫妻双方起诉时在纽约州居住。
如果,当事人在纽约州境外结婚,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在纽约州居住,离婚的依据事实发生在纽约州境外,那么双方都必须现在纽约州居住,并且到起诉时在纽约州连续居住满两年。
在纽约州“连续”居住并不是指当事人在居住期间内不能离开纽约州,也不是指当事人在纽约州外没有别的居所。
当事人居所的要求。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废除、宣告无效婚姻、离婚或者别居:
1. 双方在该州结婚,并且在起诉时一方在该州居住,并且连续居住满一年,或者
2. 双方以夫妻名义在该州生活,并且夫妇中的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在该州居住,并且到起诉时在该州连续居住满一年,或者
3. 离婚的依据事实发生在该州,而且夫妇中的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在该州居住,并且到起诉时在该州连续居住满一年,或者
4. 离婚的依据事实发生在该州,而且夫妻双方起诉时在该州居住,或者
5. 在起诉时,一方至少在该州连续居住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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