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法律效力可否认定

基本案情:先生和娄女士是一同在某大学任教的同事,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为了发展,女士为先生争取到了去美国工作的机会,2003年先生到了美国某州发展,还把女儿接去上学。后来娄女士得知先生又结婚了,马上打电话证实,先生却说:“判决书应该给你寄过去了。”原来该州规定,凡在本州住满90天的就可以起诉离婚。该州法院依据先生的申请,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女士未收到开庭传唤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因此法院就进行了缺席判决。女士想办法拿到判决书后,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判决无效。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中国公民在美国起诉国内配偶离婚的案件,争论的焦点是外国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该离婚判决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美国某州法院依照翟先生提供的错误地址发送了开庭通知,又在美国当地报纸予以公告,就认定程序正确。缺席审理后下达的离婚判决书又交由原告翟先生转交娄女士,而翟先生根本没将判决书转交给娄女士,就在判决书生效后结婚了。

结合本案分析,首先,我国与美国在民事和商事上没有建立司法协助,也未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美国某州的判决是要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生效的。其次,本案中美国法院虽发出了传唤通知,但通知发往了其3年前的旧址,现因拆迁早已不复存在,法院卷宗记载送达后没有回执和签收人,只有一个寄出的挂号信凭证。因此,这种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规定的要件,该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对美国某州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不予承认。这是对我国公民权益的实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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