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也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国情、经历、教育状况、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对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规定,如果该离婚案件是由我国法院受理,则适用我国法律;如果是外国的法院受理,则适用该国的法律。因此,对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时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常年在新加坡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对我国公民在新加坡的离婚诉讼也多有接触,本文将从一起案例的分析人手,探讨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并与我国的离婚制度作一比较。
一、案情
2O世纪90年代中,姑娘林某经亲戚介绍,与新加坡张某以通信和电话方式开始交往。未几,张某为林某办理了赴新加坡的旅游签证。林某到新加坡后,才发现张某是一个瘸腿、有语言障碍并略有呆傻的残疾人,然而在张某的金钱攻势下,林某依然答应了张某的结婚请求。在新婚之夜,林某发现张某原来是性无能,但林某决定继续婚姻,以争取留在新加坡。婚后,张某对林某态度粗暴,张某的母亲也经常无辜打骂林某。在结婚两年后,张某向林某提出离婚,同时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林某此时尚未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而且几乎一无所有。无奈之下,林某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起离婚诉讼历时1年多,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离婚,并通过强制执行,拍卖了张某的汽车以支付给林某的赡养费。
二、本案涉及的相关制度及其分析比较
新加坡的离婚制度规定在其《妇女宪章》中,我国则由《婚烟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离婚方式
在新加坡,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且,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而在聘请律师之前,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因此案例中的林某尽管经济状况很差,仍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我国法津对离婚方式的规定不同于新加坡法律。我国(婚姻法)除规定诉讼离婚的方式外,还规定了非诉讼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调解离婚。(l)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2)调解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其结果可能有三:一是双方经调解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即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新加坡只规定了诉讼离婚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则同时规定了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离婚诉讼原则上至少要在结婚3年后才能提起,但在离婚申请人遭受困难或者被告人行为恶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前述案例中,尽管林某和张某结婚才两年,但考虑到林某被断绝了经济来源,几乎一无所有,法院是可以受理其离婚诉讼的。我国《婚姻法》没规定离婚必须在结婚数年后才能提起,但对于一些特定时期的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离婚的标准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方有通奸行为,不能容忍;(2)对方行为不能忍受;(3)一方弃偶两年以上;(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5)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离婚中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在前述案例中,张某对林某态度恶劣、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张某的“行为不能忍受”,即符合离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我国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强调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尽管“感情”是主观的,但“感情破裂”却是客观的事实,具体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了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二者对比,虽然都要求婚姻关系“破裂”才能离婚,但新加坡法律强调破裂的程度是“不可挽救”,我国法律则强调“感情”的破裂。在对具体情形的列举上,两国法律的相同之处都列举了通奸(我国用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居、弃偶、失踪等情形。不同之处:(l)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对方行为不能忍受”的情形,我国法律虽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与新加坡的法律有交叉之处,但显然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更广;(2)对通奸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还要求是“无法容忍”,我国法律无此要求;(3)对弃偶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要求两年以上,我国法律则无时间要求;(4)对分居的规定,新加坡法律列举两种分居:协议分居(3年以上)和单方分居(4年以上),我国法律则笼统规定为分居,且只要求两年以上,但强调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5)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条款,新加坡法律则没有,所以我国的规定比新加坡的有更大的包容性。
#p#副标题#e#作者:陶一鸣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也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国情、经历、教育状况、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对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规定,如果该离婚案件是由我国法院受理,则适用我国法律;如果是外国的法院受理,则适用该国的法律。因此,对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时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常年在新加坡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对我国公民在新加坡的离婚诉讼也多有接触,本文将从一起案例的分析人手,探讨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并与我国的离婚制度作一比较。
一、案情
2O世纪90年代中,姑娘林某经亲戚介绍,与新加坡张某以通信和电话方式开始交往。未几,张某为林某办理了赴新加坡的旅游签证。林某到新加坡后,才发现张某是一个瘸腿、有语言障碍并略有呆傻的残疾人,然而在张某的金钱攻势下,林某依然答应了张某的结婚请求。在新婚之夜,林某发现张某原来是性无能,但林某决定继续婚姻,以争取留在新加坡。婚后,张某对林某态度粗暴,张某的母亲也经常无辜打骂林某。在结婚两年后,张某向林某提出离婚,同时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林某此时尚未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而且几乎一无所有。无奈之下,林某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起离婚诉讼历时1年多,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离婚,并通过强制执行,拍卖了张某的汽车以支付给林某的赡养费。
二、本案涉及的相关制度及其分析比较
新加坡的离婚制度规定在其《妇女宪章》中,我国则由《婚烟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离婚方式
在新加坡,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且,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而在聘请律师之前,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因此案例中的林某尽管经济状况很差,仍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我国法津对离婚方式的规定不同于新加坡法律。我国(婚姻法)除规定诉讼离婚的方式外,还规定了非诉讼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调解离婚。(l)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2)调解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其结果可能有三:一是双方经调解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即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新加坡只规定了诉讼离婚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则同时规定了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离婚诉讼原则上至少要在结婚3年后才能提起,但在离婚申请人遭受困难或者被告人行为恶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前述案例中,尽管林某和张某结婚才两年,但考虑到林某被断绝了经济来源,几乎一无所有,法院是可以受理其离婚诉讼的。我国《婚姻法》没规定离婚必须在结婚数年后才能提起,但对于一些特定时期的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离婚的标准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方有通奸行为,不能容忍;(2)对方行为不能忍受;(3)一方弃偶两年以上;(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5)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离婚中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在前述案例中,张某对林某态度恶劣、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张某的“行为不能忍受”,即符合离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我国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强调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尽管“感情”是主观的,但“感情破裂”却是客观的事实,具体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了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二者对比,虽然都要求婚姻关系“破裂”才能离婚,但新加坡法律强调破裂的程度是“不可挽救”,我国法律则强调“感情”的破裂。在对具体情形的列举上,两国法律的相同之处都列举了通奸(我国用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居、弃偶、失踪等情形。不同之处:(l)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对方行为不能忍受”的情形,我国法律虽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与新加坡的法律有交叉之处,但显然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更广;(2)对通奸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还要求是“无法容忍”,我国法律无此要求;(3)对弃偶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要求两年以上,我国法律则无时间要求;(4)对分居的规定,新加坡法律列举两种分居:协议分居(3年以上)和单方分居(4年以上),我国法律则笼统规定为分居,且只要求两年以上,但强调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5)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条款,新加坡法律则没有,所以我国的规定比新加坡的有更大的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