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為住所地;
2. 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香港;
3. 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繫,例如在香港工作。
经典案例
国内离婚案件
抚养权案件
涉外离婚案件
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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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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