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驻外人员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应比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双方在对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在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如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发给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直接公证.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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