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的国家往往以华侨系中国籍公民,以国籍为由,或者以原来的缔结地在中国为由,不予以处理。考虑到广大海外华侨的利益,我国法院仍接受他们的离婚诉讼。
华侨要求国内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双方应该同时回国到原的区、县人民法院。如果一方回国或者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诉讼代理人代理,同时必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署名的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的直接证明。
如果华侨原先在我驻外使,领馆的,时,双方对离婚问题都能达成协议的,他们也可以到原来登记结婚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夫妻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则应向夫妻一方在出国前的原来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华侨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举行结婚仪式的,国内法院不受理他们离婚诉讼。他们已经回国定居的,国内法院仍将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