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女)与被告蒋某(男)于2003年相识,自由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于2004年2月19日生育一男孩,2006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自2009年6月原告带着儿子回到娘家上网聊天,认识了一男子,在网上谈情说爱,2009年12月被被告蒋某发现,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刘某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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