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经营沙场生意的李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婚后,李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肖某借款5000元。到了2006年,李先生为了沙场已经四处举债、负债累累,最终沙场还是因经营不善倒闭。同年6月14日,结婚一年的李先生与刘女士因感情不合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上约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李先生一人负责偿还。
与此同时,肖某一直在向李先生追讨债务。去年11月,肖某听说李先生离婚的消息后,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和刘女士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她根本不认识肖某,也没有向他借款,前夫李先生的借款情况她根本不知道,而且双方协议离婚,债务应由李先生负责偿还。
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与刘女士的离婚协议书中虽有债务分担条款,但不能对抗肖某的债权,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改变债务共同性质,因此判决责令李先生与刘女士共同偿还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