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7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谭某缺乏了解,同时被告隐瞒其婚前的犯罪行为,直到2007年7月被告因婚前抢劫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原告才知道此事。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由被告谭某抚养,被告服刑期间小孩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原告宋某自2010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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