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刘某某(男)均为桃源县陬市镇人,双方的母亲系亲姐妹,俩人属表兄妹关系。经亲友撮合,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7月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并于1988年4月生育一女孩。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并自2006年起分居生活至今。今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双方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两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他们的婚姻无效。
中国法院网桃源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