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经常发生矛盾,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务。2008年4月3日,丈夫蒋某在帮助朋友打理生意期间,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刘某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该笔借款于2009年10月10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均拒绝还款。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刘某和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之间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蒋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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